2009年12月18日 星期五

要保富邦 先等一等 看看我--我悲慘的富邦投保經驗

反富邦 大家一起來--對抗大財團
無這邊不能貼的 無名也可以了!! http://www.wretch.cc/blog/qqnicetw/338445





R: 巴比! 我身高105 體重 26 kg 那個富邦 怎說我 異常 我不要去醫院 !!!!!

L: PaPa ! 它說 我 有 肝囊腫 還要填啥是腫瘤問卷 我不要離開你們 !

Papa: 你們不要怕 你們很建康 是富邦公司無知 可惡 跟岐視

請大家告訴大家 別讓財團 欺壓善良
目前跟金管會申訴中內容如下

主旨:
96年富邦人壽電話行銷業人員蔡xx,業務過失損害被保險人權益,公司卻罔顧消費者權利,徑行寄發存證信主張被保險人未盡告知義務撤銷本人保單,且該業務員亦有蓄意欺瞞及偽造文書之嫌,懇請貴單位主持公道。
內容:
富邦人壽公司於於96年5月電話行銷“終身醫療保單”,本人同意為兩位幼子投保日額各5000與2000元之醫療險保單,96年6月1日生效,保單編號L1xxxxxx-林xx 及L1xxxxxx-林xx。
於要保書填寫之電話訪談中,本人因對於健康告知這一個項目之內容有疑慮,(本人)要保人提出”告知是事項該如何填寫之協助?”。

本人於電話中已清楚表明本人小孩是雙胞胎早產兒且早產住院一個月,不瞭解富邦公司之健康告知中該如何填寫於何處,請求業務員協助辦理,然富邦公司之業務員卻含糊其詞,沒有告知本人該如何正確填寫。本人再三強調這樣會不會影響日後權益,該業務員還是沒有進一步說明,富邦公司也沒有讓我填寫更詳細的健康告知書,我僅就感冒等服藥情形填寫(如附件及錄音檔),本人依業務員之指示傳真送出要保書,並於數日後核保通過收到保單。

被保險人(本人幼子)於96年 7月 因病住院治療,健康出院後,本人當月提出理賠申請,之後收到富邦公司追查本人小孩之出生與住院情形,本人都坦然告知本人小孩之出生醫院與早產住院情形態度非常配合,然而數天後收到富邦公司之存證信函,告知本人因違反健康告知之聲明事項不予理賠並主張本人兩份幼子保單自始無效。

本人再次拿出手上之要保書原稿與富邦公司之保單之要保書,發現諸多地方均遭修改,甚至簽名欄位也遭變更,明顯業務員有隱匿實情,欲讓保單順利通過之企圖,而且對於本人提出之早產兒事項,並未要求本人填寫更詳細之健康告知書,也未能告知本人正確填寫,以致最後遭該公司斷然解除契約。





附件一、保單上之要保書被業務員修改之部分與要保書正本之差異處






收到存證信函後本人致電業務員,詢問為何有此離譜行為,對方頻頻道歉。業務員以幫我補送幼子之新保單之名,希望本人不要追究其疑似偽造文書與作業疏忽之責,並請本人簽名領取第一份保單之保金支票。本人擔任教職多年且不忍該位業務員為社會新鮮人因此斷送前途,遂答應如果幼子之新的保單能順利下來便不予追究。

然隔年97年申請理賠才發覺新保單只有承保本人,並沒有核保幼子實在是非常過份。深感消費者之渺小,屢遭該公司欺負,心灰意冷。

詢問該公司核保人員,說明本人幼子已被列為警示戶,且有很多住院及健康不利之記載,且出險三個月內也不會允許新保單,業務員第二次提出之新保單申請根本就不會過,足以證明當初業務員根本就是蓄意欺瞞客戶,要本人簽收之票一事也是逃避責任之舉。

今年(98年)第三次向富邦公司提出新購保單,竟也遭到重重阻礙,將本人幼子當成肝囊腫之帶病體與體重異常之不健康體,更讓本人憤感不平。如此一家台灣數一數二的金控公司,竟然如此罔顧保戶權益。本人向忍無可忍,向該公司申訴。該公司坦承當初的確有疏失也將該業務員革職,然卻未對本人幼子遭受之權益損失有任何積極之作為。 (如錄音檔附件二),如此推卸責任之保險公司真是台灣金融業之恥辱。

熟可忍熟不可忍,大財團欺善怕惡真的令人髮指,坑殺小蝦米,是以出面對抗富邦此意不負責任之公司。

本人有幾點聲明如下:

1、本人幼兒保單L1xxxxxxxx3 與 L1xxxxxxxx2至始有效。

2、本人兩位小孩皆為健康體0~3歲期間也跟國內許多公司購買醫療險與防癌險,除曾因感冒住院申請理賠外,並無其它理賠紀錄(兩人皆有兩張以上之保單),目前兩位小孩也是健康體,本人並非因為幼子身體異常而突然要求公司恢複保單,當初也告知業務員幼子為雙胞胎早產兒並無刻意隱瞞或帶病投保之企圖。

3、業務員已知富邦公司因有理賠記錄當然不可能核保本人幼子,業務員當日承諾顯為戲言,今日再度投保才發現貴公司已經把我兩幼子列為黑名單或稱為高風險保戶,實在讓人難以接受,是以必須站出來主張本人之權益(因為當年就是因為不忍業務員失業,而讓自己蒙受損失)。

4、95年投保時,健康告知項目之“早產兒未登載”是公司的疏失,業務員又塗改本人要保書,造成客戶保單被富邦公司單方面撤銷契約,明顯為富邦公司內部訓練與監督制度不良。

5、根據行政院金管會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十二、保險業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6、顯然富邦公司明顯違反規定,此舉亦有違企業良心,望 貴單位能伸張正義裁罰該公司並且要求該公司恢復幼子之保單,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7、富邦公司明顯違反金融主管機關之規定,請 貴單位給予該公司罰款、暫停電話行銷等最嚴厲之處分,以昭公信。

8、吾等 除向 貴單位、消保官與消基會申訴之外,也將透過一傳媒等平面媒體、TVBS等有無線電視媒體、以及建置網站,由Internet網路、部落格、社群等串聯消費者抵制該公司之保險業務。( 目前網址如下
http://sites.google.com/site/antifubon   http://fubon.uuu.to/  http://antifubon.uuu.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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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林xxx L12xxx電話09xxxxxx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